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派驻执法中队:
现将《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案涉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9日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案涉物品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案涉物品的流转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案涉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
三、各中队为行政执法案涉物品的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规范,做好物品的暂扣、保管、退还、处置等工作。
各中队(科室)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保证本规定的正确实施。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或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分别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后,执法人员应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详细列明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通知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原因并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办案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员参加。
六、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按有关规定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依法予以没收的,应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没收决定。
对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保存物品,由办案人员填写物品处理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退还手续。
七、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应依法进行。
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应依照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制作查封、扣押文书,列明查封、扣押清单,文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行政机关和查封、扣押物品保管人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文书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原因并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办案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员参加。
九、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十、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十一、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无人认领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查封、扣押物品交中队登记,经登记后,依类别送交指定堆场(车场)或交中队仓库保管。
十三、各中队对行政执法案涉物品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分类保管、统一处理制度,做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
中队要确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案涉物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十四、执法队员不得擅自将行政执法案涉物品送交未经指定的堆放场所、机构处理。
十五、对已查封、扣押的鲜活物品或易腐烂变质物品和无回收利用价值、不易保管的拟作没收处理的物品或者无主物品,经同意,可先予以处置。
接收机构应出具接收证明单,接收证明单应注明接收物品种类、数量,由接收单位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负责移交处置物品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接收证明单上交中队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备案。
十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作出退还处理或查封、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后60日内无人主张权利的,由各中队提出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予以拍卖、变卖或者销毁。
十七、对予以变卖、拍卖的,由各中队提出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市局集中组织实施,拍卖款一律上缴国库。
十八、行政执法案涉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案涉物品发生流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
十九、各中队应及时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执法文书予以归档。立案查处的案件,其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文书统一随案件归档。未立案查处,已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行为的,其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文书定期统一归档,定期移交市局法规科统一保管。
二十、市局法规科要加强对入库物品保管情况的检查与监督,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案涉物品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中队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不依程序实施扣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执法案涉物品的,依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9日印发的《晋江市城市管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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